【終極上訴】鄒幸彤煽惑參與6.4集會撤控 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定罪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1/25 13:25

最後更新: 2024/01/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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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於2021年透過社交媒體,呼籲市民出席被禁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鄒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25日)裁定上訴得直,恢復定罪,發還高院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終院今早頒布判決後,法官問及答辯人鄒幸彤目前服刑情況,控方透露鄒原就本案被判監15個月,目前尚餘4個半月刑期尚未執行,鄒另就其他案被還押中。
 
律政司早前就上訴提出的法律議題,包括就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a)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被告能否於抗辯時,爭議警方所發出的禁止公眾集會通知書的合法性,而該命令並已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認;若被告可爭議有關警方禁令,法院應採取甚麼方式考慮有關爭議。
 
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惟就兩項法律議題持不同裁決。首席法官張舉能裁定答辯人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以挑戰本案所涉禁令作為辯護理由。張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是否可對行政作為提出挑戰,取決於該挑戰與刑事法庭所須處理的事宜是否相關,即涉及罪行元素及適用的辯護理由。
 
張指,該禁令的合法性並非條例所指罪行的必要元素,故不可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對此提出間接挑戰。集會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欲對禁令提出質疑,可透過司法覆核途徑提出。張強調,控罪的立法目的是支持通知機制下發出的禁令,若被告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能重啟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令之有效性議題,必然削弱禁令的權威,並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造成損害。
 
常任法官林文瀚贊同首席法官之判決,林同意上訴委員會裁決的終局性,應延伸至其後因違抗禁令而衍生的刑事法律程序,因此司法覆核是唯一可挑戰禁令之渠道。
 
常任法官李義則認為,答辯人可以挑戰禁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李義裁定,處長於禁止集會決定的過程中,答辯人並沒參與其中,故此答辯人不應因無法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或沒有尋求司法覆核而被剝奪挑戰該禁令作為其辯護理由的機會,因此認為是否可以挑戰該禁令的合法性,應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處理。


雖然答辯人可對禁令提出質疑,但李義認為提出的間接挑戰及憲法挑戰均不成立,基於條例並非要求處長主動設計或建議任何條件。根據本案證供,處長及上訴委員會已妥善考慮施加條件的可能性。

李義裁定答辯人以該禁令不相稱地限制其和平集會權利為由而提出的憲法挑戰無法成立,禁令與《人權法案》中所涉維持公共衛生的合法目的相關,就組織者未能於疫情下提供令人滿意的安排,處長亦具酌情權作出合理決定。李義認為該禁令屬合理措施,於限制和平集會權利與為社會利益禁止集會兩方面已作出平衡。其餘兩名法官亦同意判決。
 
終院最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恢復答辯人的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高院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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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